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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核算的纳税筹划
发表时间:2004/6/24 16:23:31
企业内部核算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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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企业内部核算进行纳税筹划,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进行的企业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
  1.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2.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
  在上述分析存贷计价对税基影响过程中,为了分析的方便,舍去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因素。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3.购销活动的纳税筹划
  企业购销活动中的地点、对象、定价、结算方式,与企业的税负有很大的关系。例如,在企业销售资金难以及时回笼的情况下,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推迟纳税期限。因此,作好企业采购、销售中的纳税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利用地区性的税负差别,在税负较低的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将货物调拨到分支机构销售,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购销活动中,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以各种方式延缓纳税。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纳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为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3)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依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共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可见,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就为进行纳税筹划据供了可能。
  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以上是对销货方而言的。若从购货方的角度出发,则应作相后的纳税筹划。
  4.财务成果及其分配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财务成果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财务成果分配亦即利润分配,是指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企业实现利润在进行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调整主要是指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和投资收益中已纳税的项目或按规定只需补交所得税的项目。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财务成果的分配,不仅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利益和企业未来发展,而且关系到企业税负。在企业财务成果分配过程中,与税负有关的问题主要是收益分配的顺序和保留盈余的问题。
  (1)推迟开始获利年度,延长申报经营期,实现纳税绔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日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这样,至少从两个方面提供了纳税筹划的可能。一是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使"免二减三"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从而可以减轻税负;二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尽可能申报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以取得减免税优惠。即便将来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再补交税款,也相当于从国家处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税法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争取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主要方法有;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可以达到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中将详细说明);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3)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减轻投资者的税负、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则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4)利用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这些规定为进行纳税筹划指明;一是外资企业可以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将其再投资开办企业的经营期申报在五年以上,如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应申报在十年以上,以取得再投资退税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二是申请百分之百退税时,应主动申报其为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以多取得60%的退税款。至于实际经营期短于规定期限或者三年后经认定不符合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进口企业标准,不过退还多退的税款罢了,这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际上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从而实现了纳税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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