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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于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04/6/25 11:47:26
财政部对于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90)市税三字第81号文件规定,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于我市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的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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