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未登录!
  |公司动态 |公司介绍 |公司荣誉 |培训动态 |服务项目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公司活动 |典型客户 |客户联谊 |最新招聘 |联系我们
  税收新政 | 财税短信 |税法查询 | 中汇观点 | 实务洞察 | 双月期刊 |培训课件          
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
发表时间:2004/6/30 12:02:35
中共成都市青羊区委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增强综合经济实力,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新办企业
1、凡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的经济效益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骨干企业,每年由区财政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70%的比例,提取资金建立区生产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企业的扶持和对经营管理者的奖励。
2、对需政府扶持的重点工业企业,前两年由财政按其当年新增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70%对企业予以扶持;后三年按其新增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40%对企业予以扶持;
3、对需政府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重点骨干企业,在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同时,前两年由财政按其新增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80%-100%对企业予以扶持;后三年按其新增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40%-50%予以扶持。
4、对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由财政按其当年新增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50%对企业予以扶持。
5、到我区投资新办的企业,凡聘用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对其从事的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2003年底前,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6、新引进的外资、外地企业,在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我区相关的优惠政策。
7、区财政的生产发展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方面。
8、以上条款按财政级次执行。

二、重点骨干企业
9、我区企业凡列入国家、省、市、区级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关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经计经委或科委认定,报区政府批准,对项目投资额或新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由区财政按项目(产品)当年新创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100%、80%、60%给予1-3年的财政补贴。
10、对列入区支柱产品、拳头产品和区属重点企业、科技苗圃工程年度名单的企业以及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确定并完成的地方税为基数,每年按18%-25%递增(具体指标由区、街、乡针对不同企业自行确定),一定两年不变,超出部分按财政级次补贴90%。
11、鼓励技术进步,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按征税率退税。
12、区财政每年安排重大项目基金,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区计经委、科委、财政局共同审查后,对其使用拼盘资金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可给予1%-3%的贴息。
13、鼓励区内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企业资产重组成功后,原企业主要经营者可持有按原企业参与重组部分净资产5%-10%的股份,在3-5年内采取财政补助的办法予以扶持。优势企业在兼并劣势企业后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被兼并方的累计亏损额。通过兼并、购买、租赁闲置厂房进行资产重组的,可参照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办理。
14、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几项条款的,按最优惠的办法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奖励政策
15、对引进资金的奖励
(1)引进到各级财政的有偿资金到位后,由受益财政按资金实际到位额、使用期限给予引进者奖励。
引进资金年利率低于或等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引资总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资金年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上浮30%的,按引资总额的0.5%-1%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无息借贷资金的,按引资总额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2个百分点,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引进资金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引进资金到单位和企业的,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2)引进无偿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按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16、对引进企业、项目的部门或个人的奖励
引进的企业和项目投产后,根据投资规模大小及预期效益情况,先行给予引进人一万元以内的奖励。其后:
第一年按该企业或项目新增地方税的8%奖励;第二年按该企业或项目新增地方税的5%奖励;第三年按该企业或项目新增地方税的2%奖励。引进新品种或新技术的农业项目,可参照新产品开发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规定执行。本条款按财政级次执行。
17、以街、乡和各部门的奖励
各街、乡完成税收奋斗目标的,经政府批准后对其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5万元的奖励,超出税收奋斗目标的部分按超收总额的10%提奖,其中,领导可得奖金总额的60%。资金自行解决。
年税收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部门,完成税收奋斗目标的,经政府批准后给予部门领导和有功人员3万元奖励,超出税收奋斗目标的部分按超收总额的10%提奖,奖励部门领导和有功人员,其中,领导可得奖金总额的60%。
其他部门在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对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18、对纳税企业的奖励
对年实际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给予攀登奖。
(一)奖励条件:
(1)完成纳税目标,年纳税入库额首次达到奖励标准的重点纳税企业。
(2)重点纳税企业完成的纳税额高于上一次获奖标准的一个档次时,可连续获奖,其奖励金额为两档次之间的差额。
(3)按计划完工投产并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的重大项目。
(二)奖励标准:
(1)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厂长(经理)100万元。
(2)年纳税额达到7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厂长(经理)75万元。
(3)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75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厂长(经理)55万元。
(4)年纳税额到达380万元以上,55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厂长(经理)38万元。
(5)年纳税额达到25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厂长(经理)25万元。
(6)年纳税额达到16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厂长(经理)16万元。
(7)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厂长(经理)10万元。
(8)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厂长(经理)5万元。
(9)企业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以后,新增部分按10%奖励企业厂长(经理)。
(10)重大项目完工并投入正常试运行,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取该项目总投资的5‰奖励项目负责人。
(三)奖金来源及计奖办法:
奖励重点纳税企业的奖金,由企业自提50%,另外50%按财政级次支付。
奖励重大项目的奖金,在项目中列支,计入项目总投资。
上述奖励条件是指该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减去当年区财政扶持款项后的税金为计奖依据,不重复计奖。
19、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
(1)凡经市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者,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的法人及配偶、子女,可申请办理入户指标;带资金、项目到我区投资办私营企业,连续两年纳税40万元以上者,可享受同等待遇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奖励。
(2)对引进的我区发展急需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在原基础上上浮50%,对产生经济效益的按区有关政策总现个人奖金,住房困难的可解决临时住房。
20、区财政局每年拨款100万元设立区级“招商引资奖励基金”,街、乡安排金额由街、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区政府备案。
21、对新办企业的财政扶持、重点纳税企业的奖励及对引进人的奖励,由区财政局会同招商局、计经委、科委、贸易局、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实施。

四、其他
22、全区上下都要突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勇于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为搞活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街、乡、各部门要认真检查单位下发的文件,凡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招商引资的应全部行文废止。今后,街、乡、各部门不得出台加重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坚决制止“三乱”。
23、各部门必须公布办理证照手续以及验资评估等工作程序,并向企业和投资者公开提供必备文件、资料的目录(文号、名称)以及章程、协议书、申请书等的样本,以利快速、准确办理有关手续。凡新办企业在办理证照手续以及验资、评估等,有规定的按最低标准收费,有特殊情况的,可减半征收,没有规定的不能收费。企业右自愿决办成有主管或无主管企业。
24、全区街、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的处分办法(暂行)》(成青委发[1999]3号)和《关于对我区部分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的实施意见》(成青委发[1997]43号),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和投资者服好务,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违反者,按成青委发[1999]3号文处理。
25、国家税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相应予以调整。
26、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按成青委发[1998]68号文执行并仍在政策优惠期的,余下年份按本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无标题文档
集团邮箱 |  联系我们  |  您是第 次浏览网站
咨询热线:86527980(咨询台)
公司总机:028-86088667、86527185转80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