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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对《科学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的补充
发表时间:2004/8/29 23: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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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阅读贵刊2000年第9期马雪萍同志撰写的《科学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一文(以下简称《马文》后,颇有启发,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笔者对该文还有些补充: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此规定,财税字[1994]00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所以科研单位的这部分技术性服务收入不应征收所得税。

  2、关于固定资产问题。财工字[1996]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所以10万元以内的单台设备,可以列入成本。

  3、马雪萍同志在文中提议适当修改现行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使之适应交纳所得税的需要。笔者认为这只是考虑了一个方面。科学事业单位财会制度,不仅是为了适应“交纳所得税”的需要,更重要的是适应国家财政预决算的需要。现在科学事业单位的支出来源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创收所占比例不大,而这些财政拨款均要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科学事业单位财会制度中的会计科目是与国家财政预算对应的。再说,税法规定“会计从税”,即会计核算的结果与税法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税法计算为准。所以仅为适应交纳所得税修改科学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提议并不可取,不如直接执行企业的财会制度。《马文》提到的修改会计处理方法和增加的会计科目,也即企业财会制度的一套。

  4、关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问题。《马文》中提议对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此种处理方法是企业财会制度的处理方法,对科学事业单位特别是对科研项目不合适。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费是国家拨款,而科研固定资产支出占经费的40-70%,如不进入科研成本,表面看起来科研经费结余很大,可实际上经费已花完了,缺口如何解决。举例说明:如果项目拨款30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支出200万元,其他支出100万元,经费结余为0。按现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收到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3,000,000
   贷:合同预收款3,000,000
  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2,000,000
   贷:固定基金2,000,000
  借:科研成本2,0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
  发生其他支出时,
  借:科研成本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项目结束,并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预收款3,000,000
   贷:科研收入3,000,000
  借:事业支出3,000,000
   贷:科研成本3,000,000
  借:科研收入 3,000,000
   贷:事业结余3,000,000
  借:事业结余3,000,000
   贷:事业支出3,000,000
  这样,事业经费最后结平,无余额。如果按照《马文》的核算方法,收到拨款时贷记科研收入300万元,购入固定资产不列入成本,只在发生其他支出时列入科研成本,最后经费结余达200万元之多,与事实情况不符。

  作者单位:中国非金属矿集团公司人工晶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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