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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销售返利值得关注
发表时间:2004/9/10 9:17:31
日前,第三稽查局检查人员对大连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该公司属于商业零售业,成立于2003年8月,2003年10月开业,主要从事建材家居用品销售,属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3年收到的销售返利共计26,767.79元(含税)未做进项转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应补增值税26,767.79/1.17*17%=3,889.34元,加收滞纳金225.58元;且未记损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767.79/1.17=22,878.45元,应补企业所得税7,549.89元,加收滞纳金37.75元。
  近几年,为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不少企业并不是很明显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而往往是利用某些税收政策的“擦边球”来逃避税收,应该引起稽查人员的关注。税务检查人员应在熟练掌握有关税法、会计知识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敏锐的洞察力、判断力,善于从某些看似正常但实为异常的财务指标、会计分录中发现问题。就本案来讲,稽查人员对往来科目的敏感、递延资产摊销的正确处理和收入时限的确认,必须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才是查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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