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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局长论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现象透视
发表时间:2004/10/8 14:06:12
当前,部分企业零负申报较为普遍,异常申报居高不下,其问题之突出,直接影响税制改革、税收秩序和依法治税环境.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了解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并针对情况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本文基于此谈谈个人的观点和意见.
  一、企业申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今年七月,湖北省老河口市国税局曾对全市58家商贸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了一次例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58家企业2003年销售收入达11632万,而实现增值税13.9万,整体税负只有0.12%.具体到有些企业看,部分企业长期零负申报,全年竟没有实现增值税,个别企业不仅长年无税,甚至常年应扣税金抵扣不完.此类现象如此普遍,令人震惊.综合各类情况,发现存在几个突出问题:
   (一)企业隐瞒销售收入,不提税,销售不开票,擅自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取得不规范的抵扣凭证,造成零负申报.从检查情况看,几乎逢查必偷,每查必漏.被查的58户企业中,只有5家规模较大的国有公司没有偷税行为,其它53家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偷税行为.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现金收款不入帐,采取现金入账和现金出账,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这是造成许多中小商业流通企业税负偏低或长期进项税额留有余额的主要原因,也是商业流通企业普通存在的问题.由于在商业零售企业的购销经营活动中,现金交易和不开票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在申报纳税时,仅对开发票的收入申报,未开发票的收入,特别是现金收入不入帐也不申报.还有一些商业企业通过设立多个帐户,隐瞒销售额.
  二是不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货物发出或开具后,产品出库以白条子抵帐或发票在帐外记录等购货方支付货款后,再作销售处理和申报纳税,造成"串月申报",致使一定时期出现"零负申报".目前,通过上述压票手段达到控制实现税收的现象比较严重,并有上升的势头.
  三是利用税法中农产品、废旧物资、运输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缺乏制约机制且难以实施管理的薄弱环节,以计算抵扣为调节器,通过自己给自己或别人给自己虚开收购发票之法虚列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长期"零负申报",企业税收负担随之下降.
  四是利用关联企业转移税负,偷逃税款.即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法不同的空子,作为小规范纳税人的子公司所需的货物均由为一般纳税人的母公司来采购,母公司采取内部调拨的方式以低价销给子公司,其进项税额在母公司抵扣,造成母公司销项税额减少,进项税额加大,实现税额较少,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税务机关由于相关因素影响,对部分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造成执法尺度有别,管理标准宽严不一,形成税收管理上的漏洞.例如:对部分行业诸如家电、摩托车销售业在税收政策执行上难以执行到位,平价销售、让利销售、返利销售以及频繁开具红字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企业间、行业间缴纳税收有别,税负高底不等.
  (三)税收控管没有及时适应经济转轨和企业经营体制的变化,造成企业会计核算计税失真,异常申报现象突出.具体就商业企业而言,随着商业企业改制,部分原国营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和核算主体发生分离.企业在销售上不是根据商业日报单和现金日结单作收入入帐,而是根据承包和租赁柜台的承包费作销售收入处理或者不记销售帐,造成人为计税信息失真,税收流失严重.如老河口市某商场长期将各柜台承包基数的确定与取得进项税额相挂钩,要求各柜组提供完整的进项税额发票,造成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异常申报现象突出.根据我们的调查,这种销项税与进项税的不匹配,与商业企业体制的变更关系甚密.
  (四)企业"以票调税",造成"零负申报"现象.现行的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纳税人只要购进货物,就可以凭专用发票在购进当期申报抵扣税款,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货款滞收,造成销售与开票脱离,企业应该提税而未提,企业应开票而不开票,害怕票已开,税要交,但货款却收不回来,从而占压企业资金.因而企业往往采取已销货物不开票,销售收入不入账手段减少当期实现税额.这种由于企业"惜票"而形成的申报负税或零税,透晰出企业人为调节税收实现以及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形成"零负申报"的主要原因
  形成企业"零负申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内部的原因,也有税务部门管理的原因:既有经济方面的客观因素,也反映人为方面的主观因素;既表现于税收征管操作的欠规范,也透析出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够完善.具体说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夕阳企业陷困境.目前老河口市经济也同全国其它地方一样受大环境的影响,虽然整体经济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经济发展波动较大,新兴行业发展快,部分老行业日益衰退.从而部分夕阳企业面临困境,生产经销形势很不景气,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销售波动大或销售极少,客观上造成了增值税的"零负申报"的现象.
  (二)税制设计有缺陷,实现税额有扭曲.现行的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没有充分考虑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季节性生产购进企业和生产周期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进项大于销项的实际,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和销项税额实现两者存在的时间差关注不够,客观形成了阶段性的"零负申报"现象.主观方面而言,部分企业利用税制设计上的缺陷,出于缓解资金短缺的目的,在财务上人为地调节进销项结构,消化和扭曲应实现的增值税,从而出现"零负申报".特别是中小型商业企业,经营形式比较灵活,人为调节进销项的余地大,当月有税就进货,长期出现"零负申报".
  (三)税收征管机制不完善,税收征管人员素质不适应.税制改革基本确立了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税制,但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尚处于探索之中,税收征管制度不尽完善,税收征管手段和管理人员素质还难以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特别是税收征管机制几经变动,税务征管机构日益收缩,税收专管员制度取消以及征纳双方不见面征管机制的推行,造成税收征管部门对企业情况了解甚少,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违规行为,这也是引发"零负申报"的原因之一.
  (四)企业经营体制变化大,管理机制适应慢.它主要体现在商业企业上.多年来,随着商业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出现了用工、经营、价格、分配的"四放开"形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使增值税丧失了计税扣税的会计核算基础,企业"零负申报"严重,造成税款一定的流失.
  (五)实现税收人为转移,企业自我调节当期税款.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商业税收人为地向工业转移.日前摩托车、空调机、药品、家用电器、汽车生产行业中的许多企业,要求商业企业按厂方制定的供应价甚至更低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求用价格优势赢得市场.为了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厂家则以促销费、广告费、样品费、投资等方式返利给商业企业(这种返利基本不进销售帐).商业环节按进价或更低价格销售商品,造成销项不增,进项税额较大,长期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奇怪现象.二是商业税收人为地由消费地向生产地或总机构所在地转移,即关联机构或总机构从所在地经济利益出发,通过在价格上的"平销"手段,人为地转移相关企业或驻外分支机构在当地应实现的税收,造成分支机构只有销售额却没有增值税额.
  (六)企业税法观念淡薄,刻意偷逃国家税收.即企业违反国家税法,少计销项税额,虚列进项税额,造成"零负申报".这种现象在部分私营企业中比较突出,特别在涉及运输费用较大和于农产品收购有关的企业中更为突出.
  三、解决"零负申报"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制.
  1.抓住增值税申报的关键环节,堵塞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政策漏洞.
  一是适应企业经营体制的变化,合理地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前商业企业一店多制,即部分统一经营,部分内部柜组承包、部分对外出租、部分工商联营、部分连锁经营多种经营体制并存,如果仍然持有以商业企业整体为税收管理对象的传统观念,则难以实施对商业税收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必然造成"零负申报"和税款流失.所以,要求在税制上必须从商业企业多种经营体制并存,难以在整体上满足增值税计税与扣税的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从根本上解决商业企业税收管理的基础问题.
  二是调整现行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税收政策,从严掌握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现行商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税收政策应从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灵活多变,难以有效控管的实际出发,除从严掌握商业企业销售限额规定标准外还应增加会计核算健全、内控机制健全、纳税信誉较好、经营场所和地点较为固定等标准加以约束,使那些经营管理正规遵纪守法的企业取得计税扣税资格,将那些不正规、不守法的企业从一般纳税人的队伍中清理出去.
  三是堵塞商业企业平价销售、低价销售和工业返利销售税收不易控管的漏洞,抑制不合理的经销行为.现行增值税制应适应商业经营新形势的变化,建议将平价销售、低价销售和返利销售中商业从工业企业取得的各种费用纳于税收监管范畴,确保其并入销售额征税,制止税款的流失和"零负申报"现象的发生.
  四是对商贸交易抵扣税款实行银行转帐结算制,抑制现金交易业务的税款流失.鉴于当前企业现金交易偷税较为普遍的现象,应依据金融法规,对现金购货的进项税额抵扣予以限制.明确除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允许使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外,凡结算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购进业务,只能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对相关税收政策应进一步细化.如现行税收政策虽规定对企业销售作价中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但规定过于原则,不够细致、明确,实际操作弹性较大,难以从根本上制止纳税人利用价格手段"避税"和"偷税".
  3.尽快将交通运输业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根本上堵塞运输费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漏洞.现行税制未将交通运输行业纳入增值税范畴,一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不择手段地通过各种渠道索取运输费用凭证,虚列进项税额,而税收征管和运费由两个部门管理的现状,使不法分子作弊更有了条件.为此,建议国家尽快研究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问题,首先将交通运输业列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强化税收征管
  1.推进税收征管规程运作.加强税收申报管理.在抓好税务登记管理和税源监控的同时,加强税收申报的纳税评估,合理配备税务稽查力量,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查找和监管企业的异常申报问题,加大对"零负申报"企业的税务稽查.
  2.从严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结合国家新近出台的税收政策,抓好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划转工作,继续不断地开展对税收"零负申报"专项检查和稽核。对长期无销售业务,无固定场所,有偷税记录的企业以及长期无正当理由的"零负申报"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加强对商业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理顺完善现行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准确界定商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有效监控,对不能真实核算销售额的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加强对农产品、废旧物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对农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实行分类管理,对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税负水平稳定,能够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并如实申报各进项税额的企业,采取按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对内部机制不健全,时常出现"零负申报"现象,纳税意识淡漠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抵扣进项税额.
  5.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纳税人不择手段偷逃国家税款的,予以坚决打击,直接责任人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税收稽查力度。
  首先要强化日常税收稽查,将"零负申报"监控工作抓在平时,漏洞堵在日常,不能片面依靠突击检查解决这一问题.其次,要加大对异常申报现象的打击力度,做到日常稽查一户,结一户,定案一户,处理一户,且程序要合规,手续要完备,管理要跟上,防止日常"零负申报"现象的反弹,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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