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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8 14:33:51
『字轨文号』深国税办转字[2004]146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015

『时效性』全部有效

『期号』200410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4.09.28.国税函〔2004〕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4年9月13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阿尔巴尼亚财政部长阿尔本·马拉伊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你局,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其它链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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