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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锦囊
变更登记事项明白卡(省直分局)
发表时间:2006/8/1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变更登记事项明白卡

 一、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简要程序
文书受理、纳税服务科审核备案、重新发放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
 三、办理时限
受理纳税人书面申请后即时办理,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后,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变更法人代表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涉及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变更地址需带租房协议(复印件)或产权证(复印件);
(六)变更单位名称需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以上资料申请人应提供原件一份,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交复印件时,申请人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税务机关核对。
(二) 纳税人发生涉及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必须缴销旧证并换发新的登记证;发生其它变更如联系电话、办税员、注册资金、合并或撤消分支机构等税务登记表填列项目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证明文件。
(三)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四)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可对纳税人的变更登记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六、服务质量监督反馈联系电话:
办理咨询:86669994 86729926
税务登记窗口电话:86652828-2192
投诉监督电话:86725600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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