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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锦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转正申请明白卡(省直分局)
发表时间:2006/8/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转正申请明白卡

  一、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明电(1993)0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有关规定。
 (二)政策规定及认定条件
1. 企业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
2. 新办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⑴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为主的生产企业。
⑵国内外知名连锁企业。
⑶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⑷注册资金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以从事销售为主营的企业。
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⑹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⑺县级和县级以上的新华书店。
⑻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⑼加油站。
3.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新办商贸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但在一年之内销售收入(含免税销售额,以下同)达180万元,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 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新办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至少三个月,如从新办之日起月销售额达商业企业达15万元、工业企业达2.5万元,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 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一直属我局征管的,如原有企业月平均销售额达15万元(商业企业)或2.5万元(工业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 除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外,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 对暂认定期满转正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有固定经营场所。
⑵财务制度健全。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
⑶无偷税行为。
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装置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简要程序
文书受理、管理科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集体审批、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公告。
  三、办理时限
自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18个工作日内。
四、应提交的资料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带齐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局征收大厅文书受理岗领取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经济性质、开业时间、经营范围、预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正确核算进项及销项税额等。
(二)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场地、库房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非独立核算单位无验资证明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资产证明;
(七)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投入资金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货币资金附银行转帐单,实物附发票);
(八)总帐原件及复印件;
(九)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非本地的还需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财会人员技术职称证;
(十一)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如是我局原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除上述资料外,还应附送原《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申请审批表》和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至今(至少最近一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及缴款书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复印件时,申请人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税务机关核对。
(二)以上资料和复印件请申请人尽量使用A4纸。
(三)申请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四)按规定需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申请审批表》。
(五)纳税人如需购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到纳税服务科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六)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不包括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但从其他税务机关转入我局及新增国税业务的企业视同新办企业办理。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满申请转正的,需提供暂认定期增值税有关核算帐簿。
  六、服务质量监督反馈联系电话
文书受理电话:86652828 - 2192
办理咨询电话:86730408(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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