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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锦囊
财产损失申请审批事项明白卡(省直分局)
发表时间:2006/8/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产损失申请审批事项明白卡

  一、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五条、《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2]190号)。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二、简要程序
文书受理、管理科初审、分管局领导审批。(申请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管理科初审后直接由税政法制科提请集体审批。)
  三、办理时限
在18个工作日内。
四、 应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时需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一式四份)和《财产损失明细表》。纳税人报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中要注明财产损失总额、财产原值、已计提折旧、净值、财产损失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内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损的意见或证明;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等。
(二)纳税人申报坏账损失时要根据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提供以下资料:
1.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账款情况的法律文书。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境内发生的,企业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或者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国家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境外发生的,企业应提供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确认意见或者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
(三)纳税人申报存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盘存的记录、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品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纳税人申报固定资产损失时应视情况不同提供不同资料;
1.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2.因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
4.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5.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五)纳税人申报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1.批准对外投资以及批准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资料;
2.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
3.对外投资购入、转让或到期兑现的有关合同、协议等。
(六)上述发生财产报告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有投保的,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报告估算及赔付的资料。
(七)国家认可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鉴定和确认证明;
(八)随着政策调整和税务部门调查核实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请的,经我局批准,可适当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我局不予受理。
(二)以上资料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交复印件时,申请人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税务机关核对。
(三)以上材料请申请人请用A4纸打印。
(四)企业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坏帐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服务质量监督反馈联系电话:
办理咨询:86729926(税政法制科)
86730408(管理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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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86725600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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