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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锦囊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明白卡(省直分局)
发表时间:2006/8/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明白卡


  一、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有关规定。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
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税务局审核批准,接受委托审批的,必须首先取得总局出具的委托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批准,分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予确认。
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的,由所在省税务局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简要程序
文书受理、税政法制科初审后提请集体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办理时限
自纳税人递交资料18个工作日内(不含上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间)。
  四、申报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经济性质、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等;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四)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五)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六)下半年预算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七)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体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
(八)费用增减说明;
(九)随着政策调整和税务部门调查核实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不予受理审批;
(二)每年的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三)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总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六、服务质量监督反馈联系电话:
办理咨询:86729926(税政法制科)
投诉监督电话:86725600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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