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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锦囊
如何接受税务稽查--增值税查后账务调整
发表时间:2005/6/27 16:21:05
[B][size=4]第三部分 增值税查后账务调整[/size][/B]
二、消费税稽查要点
一、计税依据的审核
(一)自产应税消费品
1、有无利用政策调整提前虚列收入而少缴消费税的?
财税[2001]84号:从2001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改成复合计税方式。
应纳税额=售价*25%+数量*0.5
2、价外费用
3、废品销售
4、销售收入不入账,有无带包装物的产品截留收入?
5、红字收入
6、组合产制品(成套消费品)
30%  8%
7、虚列损失(往往与收入不入账相对应)
8、视同销售
(1)用于投资、抵债、换货三个方面,按最高售价计征消费税。(国税发[1993]156号)
(2)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复合计方式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是否正确?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3)用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有无视同销售。
粮食-酒精-醋酸-冰醋酸
9、包装物审核
财税[1995]53号:酒类押金收到时需计征消费税。其他超过一年(12月)不归还,计征消费税。
10、工业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是否计征消费税?国税发[1997]84号。
(1)与本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一样的产品
(2)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外购的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凡销售给继续加工的工业企业的,需计征消费税,外购已纳税额可以抵扣。
11、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已纳税额,有无扩大范围?
1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价款?
1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的“啤酒屋”用啤酒生产设备自制啤酒,有无按规定计征消费税?国税发[1997]84号。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审核
1、受托加工收缴税金计算是否正确?
组成计税价=(成本+加工费+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率)
2、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的消费税,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本期领用=期初+入库-结存
抵扣=领用数量*价格*税率
3、委托关联企业加工,加工费有无明显偏低的现象?
二、适用税目、税率的审核
1、有无错用税目税率而扩大低税率适用范围?
2、兼营业务有无分别核算?有无转移税负的现象?
3、啤酒适用税率是否按照销售公司对外售价确定?
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 每吨250元
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 每吨220元
国税函[2003]382号: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审核
财税[1994]95号
以旧换新按差价计算消费税。
修理清洗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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