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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锦囊
增值税税务检查主要政策依据(1)
发表时间:2005/6/27 17:31:22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条例》一条)
2、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细则》九条)
3、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额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细则》三十四条)
二、征税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条例》一条)
(二)、下列项目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93]154号)
1、货物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和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4、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业务
5、缝纫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
1、集邮产品的生产、调拨
2、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发行报刊
3、单独销售无线电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服务的
4、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委托方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5、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征税问题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6、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简易办法依6%计算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四)、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细则》六条)
(五)、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细则》四条)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但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六)、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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