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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锦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5/6/28 9:57:07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12-07 川地税发(1998)122号 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加强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的管理,更好地做好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省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希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

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为加大税收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严格稽查权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涉税案件划分标准:

(一)纳税人偷税、骗取减免税,在百万元以上的为省级重大案件,在五十万元以上至百万元以下的为市(地、州)级重大案件,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为县级重大案件;

(二)擅自伪造印制发票的案件;

(三)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党委、政府批转要求直接查办并要求回复查处情况的案件;

(四)有税务人员参与的案件;

(五)越权减免税的案件;

(六)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

(七)其他典型重大案件。

第三条 重大涉税案件稽查职责划分

(一)偷税、骗取减免税的省级重大涉税案件,由省局稽查部门负责,市(地、州)级重大涉税案件,由市、地、州局稽查部门负责,县级重大涉税案件由县、市、区局稽查部门负责;

各级稽查部门也可视案情具体情况组织查处或者委托查处。

(二)上级税务局和党委、政府批转并要求回复查处情况的案件,由指定稽查部门负责;

(三)有税务人员参与的越权减免税的涉税案件,由上级稽查部门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四)重大违章违法制售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稽查部门负责,有关地区稽查部门配合;

(五)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共同上级局指定稽查部门负责,相关稽查部门配合;

(六)其他重大涉税案件由管辖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条 重大涉税案件审理

重大涉税案件由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稽查部门初审,本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复审。涉及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听证的原则,由本级税务局或稽查部门负责。

第五条 重大涉税案件行政处理

重大涉税案件经本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复审后,由地方税务局稽查部门签发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但下列案件应以地方税务局名义处理:

(一)涉税犯罪案件需要移送政法机关的,

(二)拟行政处罚一倍(不含一倍)且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入库级次。

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由查处的稽查部门收缴,除本级和上级预算收入仍按照所属级次分别入库外,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均归查处的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的同级财政。

第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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