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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锦囊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缴税方式认定事项明白卡(省直分局)
发表时间:2006/8/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缴税方式认定事项明白卡

 一、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90-93条规定。
 二、简要程序
文书受理、纳税服务科审批,特殊情况需报省局乃至总局审批(详见注意事项)。
 三、办理时限
受理纳税人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需报上级审批的除外)。
 四、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需要变更缴税方式的,到我局征收大厅文书受理岗领取填写《总、分支机构缴税方式申请审批表》,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及组织机构说明;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五、注意事项:
(一)以上资料申请人应提供原件一份,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交复印件时,申请人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税务机关核对;
(二)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在我局管辖范围内,变更增值税缴纳方式由我局审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同在我局管辖范围内,但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变更增值税缴纳方式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缴纳消费税,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四川省范围内的,汇总缴纳消费税,需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四)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交与汇缴企业,成员企业需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作为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涉及的营业机构设在四川省范围内的,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设在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上述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向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六、服务质量监督反馈联系电话:
办理咨询电话:86653734
投诉监督电话:86725600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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