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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表时间:2007/1/15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号
2007-1-8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的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商务部门对企业申请联网监管进行前置审批的基础上,主管海关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联网监管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联网监管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向企业制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二、主管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为基础,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联网监管的模式。
  采用电子账册模式进行联网监管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采用电子手册模式进行联网监管的,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联网企业管理类别下调的,应按调整后的企业管理类别确定联网监管模式或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联网企业能够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的,主管海关可继续对其按电子账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企业不能缴纳风险担保金或不能提供银行担保的,主管海关应将其电子账册模式调整为电子手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风险担保金或银行担保的金额按照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联网企业需备案、变更电子底账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相应批准文件。
  主管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批准文件办理联网企业电子底账的备案、变更手续。
  五、联网企业因故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的,应事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联网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加工贸易监管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缴税手续;经海关批准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的,联网企业应在内销当月内向海关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六、联网企业属于《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
  联网企业属于《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其他情形或涉嫌走私违规已立案调查的,主管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联网企业不缴纳风险担保金或不提供银行担保的,主管海关对其电子底账设置为停账状态,待联网企业办理海关相关手续或按要求整改后予以恢复。
  七、联网企业由于身份识别卡丢失而申请停账的,主管海关可为其办理停账手续。
  八、联网企业已不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的,主管海关相应注销其电子底账。
  九、联网企业应根据监管核查要求,向主管海关动态报送单耗、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保税转内销和库存等联网核查数据,海关按规定进行核查。
  十、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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