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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热点快报
八月短信第三期:住房公积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要缴个税
发表时间:2006/8/22
  成都市住房公积缴存比例上限15%下限6%,但超过12%的部分要缴个税(成公积金[2006]19号、财税[2006]10号)。

附件:成公积金[2006]19号、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的通知
成公积金(2006)1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于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川建发[2005]54号),为做好我市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5%,下限为6%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各单位的缴存比例;市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执行;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区(市)县的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在此范围内确定。
  二、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办理程序
  (一)凡调整缴存比例的单位,须填制《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表1)一式三份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二)凡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须填制《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表1)和《成都市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表3)各一式三份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三)凡比例、基数同时调整的单位,则须填制(表1)、(表3)各一式三份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在计算每个职工月应缴额时,元以下应见角进元。
  四、本次公积金调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当年的比例、基数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作调整,当年职工工资如有增加变动待到次年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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