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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热点快报
四川省企业研发费有增量的,政府财政开始补助了!
发表时间:2020/3/26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通知
                      川科高〔2020〕3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科规〔2019〕11号)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省级科技计划统筹安排资金对全省企业研发投入增量给予后补助。现将组织2020年度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
  (二)企业2017、2018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2018年度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
  (三)规上企业2018年度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投入数据,且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量。

  二、计算依据和补助标准
  以企业2017、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数额作为补助计算依据。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额度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增量超过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省财政按3%给予补助;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5%给予补助;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0.3%给予补助。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总和,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千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2017、2018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规上企业同时提供报送给统计部门的2017、2018年度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如企业首次入统则只提供2018年度报表。

   四、申报程序
  2020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行网上申报。
  (一)申报身份获取。
  申报企业管理员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9.120/),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申报企业需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已注册过的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
  (二)申报企业填报。
  申报材料由申报企业管理员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后在线填报,在线上传相关报表及盖章部分扫描件,并在系统中提交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企业系统身份注册时确定。民营企业推荐单位为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民营企业推荐单位为所在扩权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企推荐单位为省国资委; 由省级部门主管的国有企业,其推荐单位为相应省级部门;中央在川企业推荐单位按属地化管理,推荐单位为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推荐单位审核、汇总、报送。
  推荐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的审核、汇总,完成网上审核和提交,并将系统汇总形成的《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2)打印盖章后报科技厅。


  五、申报时限
  (一)2020年度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3日18时。
  (二)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网上提交至推荐单位的具体截止时间以各推荐单位通知为准。
  (三)推荐单位于2020年4月10日18时前,将汇总表一式一份纸质材料报送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217室。

  六、工作要求
  (一)为减轻申报企业负担,申报企业不提交申报材料纸件。
  (二)推荐单位要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省级部门作为推荐单位,负责申报工作的审核、推荐与汇总,并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
  (三)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相关规定执行。申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及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补助资金。
  (四)各市(州)可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并推动实施。从2021年起,省财政将对各市(州)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财政后补助总额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出台。

  七、联系方式
  (一)申报业务咨询。
  科技厅高新技术处丁阁,联系电话:86729030;
  财政厅科教文处卿杰,联系电话:86720798;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庞军,联系电话:85439776
  (二)技术支持。
  028-86726087、8524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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