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号:国务院令(2005)448号  发表时间:2005/8/20  有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25日 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