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5)115号  发表时间:2005/7/2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元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4元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13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
千立方米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






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
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