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5)210号  发表时间:2005/7/12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日,接四川省地税局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
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800]*10%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租金收入*20%]*10%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