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货币补偿异地购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5)201号  发表时间:2005/7/5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货币补偿异地购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还房契税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33号)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以政府给予的补偿费重新购置房屋,其房屋价格在补偿费标准以内的免征契税;其房屋价格超过补偿费标准的,超过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拆迁货币补偿异地购房有关征免契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地税机关要积极与房管、国土部门联系,经当地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到地税机关备案,填写拆迁清册和统计表,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产权时,契税征收窗口必须依据拆迁协议,与已备案的清册核对一致后才能办理有关契税的征免。如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货币补偿后到异地(指成都市范围内)购房的,必须由当地税务机关农税科确认,并加盖公章。
二、凡是在我市各区(市)县范围内获得拆迁货币补偿后在异地(指成都市范围内)购房的,在补偿费标准以内的,免征契税。成都市以外的要征收契税。对于个别已购房,但未享受补偿费标准以内免税的,已征契税不退,以后再购房时予以享受。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