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委、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校办企业减免流转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103号  发表时间:1994/3/26  有效性:失效
  现将《成都市校办企业减免税流转税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校办企业减免流转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确保校办企业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现就校办企业减免税款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严格校办企业审核,加强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改善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管好用好减免税款,以促进勤工俭学的发展。
  二、减免税款的使用。校办企业留用部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福利待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勤工俭学周转金,扶持困难学校和举办本地区师生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三、减免税款返还比例。减免税的70%返还给纳税企业,30%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使用。
  四、解缴和退库办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明电[1993]76号通知精神。我市校办企业应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分别返给纳税企业和退入各区(市)、县税务局在银行开立的减免税款过渡帐户,并逐月划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过渡帐户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2、对青羊、武侯、成华、锦江、金牛区税务局集中的30%退税款,其中70%划拨区教委,30%划拨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统一划拨市教委用于五区中小学及市属中学。
  3、名分局不再开立过渡帐户,集中的30%部分退税款直接退入市税务局帐户。
  4、各区(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银行帐户。
  五、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六、各地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教委、市税务局联系。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