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案件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5)213号  发表时间:2005/10/2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提高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将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成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流转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省局稽查局。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二、省局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
(一)省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补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拟处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省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偷、骗、抗税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调查审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三)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报请省局审理的重特大疑难案件;
(四)审理委员会主任认为需要提审的案件。
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范围和标准。
三、审理委员会工作的补充程序
(一)重大税务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审理委员会成员,成员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可委托本部门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的意见代表本成员单位的意见。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
(二)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报请审理的单位补充调查。
(三)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由参加案件审理的所有人员签字认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制作《关于×××案件的审理意见》(以下简称《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后,交报请审理单位执行,并将《审理意见》抄送各成员单位。报请审理单位根据《审理意见》执行后,应当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执行报告等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送来的有关案审资料,并要求提出意见的,成员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回复。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各成员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汇集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提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初审意见。
四、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法无规定不为过”。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作出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或创设纳税人义务的决定;现行规定不够明确的涉税事项,检查和审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涉税案件,税务部门不得对纳税人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检查和审理不得以推理推断来认定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同类型案情的税务处理、处罚应当一致;试行案例制的办法,凡审理委员会在审理以前案件中已经明确的问题应当参照执行,原则上不再重新研究。
五、涉税案件的定性及处罚
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进行处罚时,必须引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且应准确说明其行为所适用的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明确对纳税人处罚的倍数及数额;对引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性处理的案件,其比例和数额达到移送标准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不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可依据征管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进行审理约谈
审理成员单位和审理人员要加强与稽查人员的联系沟通,听取稽查人员的意见,确保涉税案件定性准确无误。为确保审理意见的正确,对部分涉税案件可采用约谈纳税人或税务征收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方式,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和宣传税收政策法规。
七、加强稽查建议
稽查局在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后,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由稽查局制作《税务稽查建议书》,送主管国税机关并抄送同级法规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将稽查建议的落实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稽查局和法规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以促进各级国税机关加强日常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加强行政执法建议
各级国税机关的审理委员会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下级国税机关或同级职能部门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有悖于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等基本要求的,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科学管理、公正执法和诚信服务,应当对下级国税机关或同级职能部门提出税务行政执法建议。
九、加强责任追究
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国税机关的责任,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十、其他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01]12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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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