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办发(2005)057号  发表时间:2005/9/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最近下发了《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函》(征便函[2005]61号),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工商部门审核(盖章)字样”。为减少浪费,不给纳税人造成经济负担,现各地在省局领购的第一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仍继续使用,但发票联、转移登记联不再加盖工商部门审核印章,仍可作为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的合法凭证。第二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我局将按统一式样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函》(征便函[2005]61号)。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修改 销售 发票 式样 通知
抄送: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