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行政执法建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5)175号  发表时间:2005/9/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建议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五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执法 建议 办法 印发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9月2日印发
校对:法规处 郭 勇

四川省国家税务系统
行政执法建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和规范,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融洽征纳关系,完善和建立税务内部执法监督制度,防范税务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平等地、无偏袒地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适当,避免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税务行政执法建议是指上级国税机关或同级职能部门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和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级国税机关或同级职能部门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有悖于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等基本要求,提出的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科学管理、公正执法和诚信服务的书面建议。
第四条 税务行政执法建议的范围包括以下行政作为和不作为:
(一)对现行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歧义或执行不统一的;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畸轻畸重或明显失当的;
(三)税务管理存在真空或漏洞的;
(四)税务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明显失当,可能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未给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的;
(六)公布的涉税信息不全面、准确、真实的;
(七)税收执法监督落实不力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行政执法建议的事项。
第五条 税务行政执法建议不适用于下级国税机关或同级职能部门违背合法性原则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税务行政执法建议由上级国税机关的法规部门以采用《税务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形式对下级国税机关书面作出。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或同级职能部门应当就税收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需要建议的事项、纳税人或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需要建议的事项、外部监督过程中反映的需要建议的事项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建议的事项,及时向上级或同级国税机关的法规部门报告或通报。
各级国税机关的法规部门要加强实地调查和政策研究,密切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税收执法动态。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法规部门对需要提出行政执法建议的,应当从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下级国税机关作出。
第九条 对下级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执法建议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方可发出。建议书应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并报送局领导。
第十条 下级国税机关在收到建议后,应当根据建议的内容,于30日内向作出建议的部门书面回复。情况特殊的应书面报告原因,经作出建议的部门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同级国税机关的职能部门之间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税务行政执法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法规部门应当作好《税务行政执法建议书》及相关回复的汇总分析、统计归档工作。对一些带有全局性和普遍性的执法建议,可以作为今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法规部门在年度工作总结时,应报告《税务行政执法建议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