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5)229号  发表时间:2005/11/2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1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停止执行的免税(费)车辆图册内的车辆,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各市、州局应在2005年11月30日前受理车辆生产企业重新办理进入免税图册的申请。
二、2005年12月10日前,各市、州局应将当地重新办理申请的生产企业免税车辆明细表、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以及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等相关资料送达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各地生产企业免税车辆明细表内容必须包括填报单位(市、州局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型号、序号(由市、州局按阿拉伯数编制序列号)等项目。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车辆购置税 免税 转发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2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