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6)006号  发表时间:2006/1/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5〕63号),规范全国税务系统信访工作,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
2.全国税务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和《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领导的来信;向领导反映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交办和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其他信访事项。
领导同志本人对群众写给领导同志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群众写给本单位负责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办信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本办法所称“来信”,包括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单等。
二、办信工作原则和重点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原则,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单位或部门。
办信工作的重点是:向领导或部门提供群众来信中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交办、转送来信提出的事项,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处理,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情况,促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预防和化解矛盾;其他重要来信。
三、办信工作程序
  (一)来信签收、启封、装订和盖章
  办信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签收拆阅,有紧急事项的应及时妥善处理。办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受信范围处理群众来信,确保不误拆。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装订位置应便于翻阅。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戳记,戳记印迹要端正、清晰。
  (二)原信登记
  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要求和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来信内容摘要应简明扼要,并区别不同情况有详有略,详略得当。
  对拟上报领导同志或交办的,反映重要情况、提出重要建议意见的来信,内容摘要应相对详细,包括建议意见的主要内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来信人的要求及其理由等。
  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和内容不清的信,可作简略登记。
  (三)基本办理方式
  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原信后,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通报、存储。
  1.上报。即报送领导同志。办理方式主要有原件上送、摘要上报、综合上报三种。上报的来信信息,需要核实而又能够核实的,一般应先核实再上报。经过核实后上报的,应把核实的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一并报领导同志参阅。
  (1)原件上送。即将群众来信原件及附件等直接呈报领导同志。
  (2)摘要上报。即将群众来信内容摘要后,以《来信摘要》形式并附原件一并呈报领导同志。来信摘要可以是单件群众来信的摘要,也可以是多件内容相似的群众来信的综合摘要。
  (3)综合上报。即将群众来信情况综合分析后,将综合分析材料以简报形式呈报领导同志。
  2.交办。即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交有关单位或负责同志办理,并要求承办单位在《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对来信反映的一些突发、紧急情况,需要及时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的,也可采取电话、电传的方式交办。
  3.转送。即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单位、部门或其负责同志办理。办理方式主要是发函转送、附转送单转送。发函集中或单个转送的,集中转送时附上相对应的来信列表,并定期向相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来信情况。
4.通报来信情况。即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来信的有关情况。
  5.存储。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一般可存储。存信按单位、年份和来信时间顺序打包,集中存放,定期销毁。
(四)督查督办
  1.督查督办工作基本要求。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谁交办、谁督办原则,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按照《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规定,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承办单位或部门有《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2.督查督办方式。根据督办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请承办单位或部门来人汇报、派员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实地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办信单位需要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提出,经领导批准后移交单位督查部门;需要向督查部门备案的,按要求及时向督查部门备案。
3.办理结果的审核。办信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交办信访事项反馈材料的登记、审核和送审工作。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建议退回重报;处理明显不妥的,应提出建议交承办单位或部门继续办理。
(五) 群众来信回复
1.回复范围
(1)《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规定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相关回复函稿样张分别参见附2至附7)
(2)反映建议等其他内容来信的回复。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已经报送领导同志参阅、阅批的群众来信,具备回复条件的,应予回复;来信人情绪比较激烈,对一些情况有误解,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来信,除及时请地方党政机关做好工作外,有的可以直接回复,做好来信人的疏导教育工作;来信附有证件、手稿、现金等,在钱物退回的同时,一般应予回复;来信要求查询以前所写信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其他需要回复的,也应回复。
2.回复方式。给来信群众回复,可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回复、电话回复等方式。
(六)文稿办理
  办信文稿种类有来信摘要、简报、函等。
办信文稿编写的基本要求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练,篇幅简短;遣词用字规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简称要规范;结构层次序数用法符合规定。
1.来信摘要编写要求:忠于来信原意;抓住来信要点,文字简练,力求用最少的文字说清楚问题;篇幅较长的一般应有导语,导语一般应交待清楚来信人姓名、地址或单位、身份以及受信人的姓名等,提示来信内容。
2.简报的编写。信访简报等综合材料的编写要求:选题要准,及时反映领导同志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材要精,要选用内容真实可靠,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材料;对问题要有研究分析,力争做到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另外,标题要简短,文题要相符;叙述层次要分明,多项内容的综合材料应加标题;行文简练,概括得当,符合来信原意。
3.函的编写
(1)交办函的编写要求:一是标题规范,便于查询;二是主送机关名称或主送人姓名要准确;三是正文要交待清楚来信人的姓名、地址或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建议及诉求等,概括得当,文字简练;四是要说明发函目的,要求承办单位或部门将处理意见与来信人见面,反馈办理结果及来信人对处理的意见。
  (2)转送函的编写要求:除不要求承办单位或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及来信人对处理的意见外,其他要求同交办函。
  (3)督办函的编写要求:首先要交待清楚督办的信访事项,包括原交办函的函号、日期、主要内容等,其次要写明督办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4)回复函的编写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回答和说明问题;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注意效果;要注意保密,不得将不属于来信人知道的情况告诉来信人。
(七)审阅审批权限
  1.设定审阅审批职责权限的基本原则
  (1)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的原则。
  (2)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的原则。
  (3)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个别情况紧急,或内容涉密、不宜扩大接触范围的来信,办信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直接送有关领导审批办理。
  2.审阅审批权限
  按照审阅审批职责权限的基本原则,根据信件内容的重要程度,报相关领导或信访工作负责人审阅审批。
  (八)对于涉税违法违纪检举案件,由总局稽查局、监察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四、 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一)工作纪律
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各项工作纪律,在《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办信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保密要求
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人 民 来 信 转 办 单


国税信转字[ 200 X] X 号




现转去 群众来信 件,请阅处。









(信访专用 章)
XXXX年X月X日













附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信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你 年 月 日来信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关于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规定,请直接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信访专用 章)
XXXX年X月X日










附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信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你 年 月 日来信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关于信访人对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请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信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你 年 月 日来信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关于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规定,请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信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你 年 月 日来信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民事(行政、刑事)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请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信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你 年 月 日来信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请你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仲裁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信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你 年 月 日来信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请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 章)
年 月 日















附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处 理 人 民 来 信 纸
200 年 月 日 收文 字 第 号


来 信 地 址 及 姓 名
内 容 摘 要





信件来源:
转来日期:
局领导批示:


最终处理结果:













附件2

全国税务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和《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接待国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税务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对所有来访,登记人员都应在信访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中进行登记。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便捷。登记事项为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并确定处理意见:
1.对下列情况,安排接谈。
(1)集体访;
(2)个体初访;
(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
(4)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只出具一次,由计算机自动分类编号。
(二)接谈
1.接谈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来访人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内容,并在计算机中录入以下内容: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
2.接谈后,需有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介绍来访人回当地向有关机关反映。此单由计算机按省份自动编号。
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并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3.对10人以上到总局的“集体访”,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立即派负责同志到京协助做好劝返工作。
4.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以及华侨的来访情况,接谈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主管领导审定。
(三)办理
对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
1.上报。来访事项有关税收法规、政策及执行情况的建议或意见;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例;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等需主要领导阅知或阅示的,可以专题报告形式呈送。
对个体访、群体访及一般来访事项可以“来访简报”形式呈送领导阅知或阅示。
2.通报。群众来访反映的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和地方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地通报。
3.交办、转送
(1)交办。对局领导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税务机关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
(2)转送。对需有关地方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对发函转送以及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的情况,要定期向各地信访工作机构通报,并要求他们定期报告办理情况。
采用发函交办、转送办理方式的,可对多个来访事项,一并交办、转送,发综合交办、转送函;也可对某一来访事项,分别交办、转送,发交办、转送函。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处理,但需及时补发交办、转送函。
4.协调处理
  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方面的来访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可邀请有关机关、部门来人协调处理。
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经办人应及时拟写《协调会议纪要》,并督促落实。
(四)督查督办
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对交办的、未按规定时限报结又没有说明理由的,或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督查督办可以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人等方式进行。
(五)文稿办理
拟写文稿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要简短,结构层次要清楚,内容要符合原意。
文稿一般由经办人起草,并按审阅审批权限逐级送审。
(六)汇报材料的处理
对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要认真审阅所报事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有无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并提出审阅意见,送原文稿签发人审核。
对未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将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后,存入来访档案备查。
(七)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
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
(八)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
对来访人的访后信,接待工作人员要在计算机内登录来信时间和主要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重复来信,统一存放,集中销毁。来信中扬言滋事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妥善处理。
(九)查询事项的回复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原则上接待工作人员应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其中,通过复信形式告知的,在计算机中拟写复信稿,按审阅审批权限送审。
  (十)对于涉税违法违纪检举案件,由总局稽查局、监察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四、特殊情况处理
(一)异常情况处置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1.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来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
1.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
2.来访人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卫生部门处置。
以上两项处置费用原则上由来访人或有关部门支付。
(三)其他
来访人赠送的礼品,原则上不予接受。
来访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档案管理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保存、移送工作。
来访档案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过文稿的,归专卷档案;登记窗口直接处理或接谈后未办理文稿的,归普通档案。专卷档案应包括《来访人员登记表》、来访材料、向来访人出具的单据、文稿签批单、文稿清样、汇报材料、办结审批单、访后信等文字材料;普通档案应包括《来访人员登记表》、来访材料、访后信、自动汇报等文字材料。
来访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
六、工作纪律
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访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 月 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请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访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 月 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请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访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 月 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属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请向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访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 月 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民事(行政、刑事)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请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访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 月 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请你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访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 月 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请你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访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 月 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请按法定程序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访复字[ 200 X ] X 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 月 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复核完毕。根据《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本局决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9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来 访 事 项 转 送 单 存 根
国税访转字[ 200 X ] X 号

省 市 县( ) 等 人来上访,反映有关 问题。请按照《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接待处理。


年 月 日


注:此单由上访人转呈接待单位,市内2日有效,外省地15日内有效,涂改、复印无效。










附10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来 访 事 项 转 送 单
国税访转字[ 200 X ] X 号

省 市 县( ) 等 人来上访,反映有关 问题。请按照《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接待处理。



年 月 日

注:此单由上访人转呈接待单位,市内2日有效,外地15日内有效,涂改、复印无效。















附1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来 访 登 记 表
年 月 日)
编号

姓名 等 人 性别 年龄
单位及身份
地址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家庭 证件号码

单位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同行来访人







来访情况 第一次来访 年 月 日 接待人及处理意见
上次来访 年 月 日 接待人及处理意见
重复访次数及原因
越级访及原因
异常情况

反映事项
简要内容

与有关部门沟通及处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1月24日封发
校对:办公厅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