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徐州通达公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1261号  发表时间:2005/12/30  有效性: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徐州通达、广通、运通公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40号)收悉。批复如下:
  徐州通达公路有限公司、徐州广通公路有限公司、徐州运通公路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均于1999年成立,分别从事徐州飞虹路、金山路、云湖路的经营与养护管理,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上述三家公司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