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5)263号  发表时间:2005/12/15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一些单位《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发放工作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的免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市局已将《证明》下发各地,请各局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尽快将《证明》送达学校,做到所辖区域内无一遗漏,并按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二、各局应按照文件要求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对储户享受优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同时,督促储蓄机构进行相应登记,以备核查。
三、各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市局将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对《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储蓄 利息 个人所得税 通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