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6)050号  发表时间:2006/2/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按该文附件列名的货物范围办理退(免)税。对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即文件未列名货物),暂不予办理退(免)税,由市、州国税局在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省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