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免减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6)040号  发表时间:2006/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省人大废止《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川府函[2004]249号)和2005年11月15日对我局《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六年二月七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印发
校对:国际税务管理处 杨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