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6)043号  发表时间:2006/2/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凡涉及税收政策业务的发文(含有补充意见的转发文件)均应由起草部门按办文会签程序经ODPS系统送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法规部门收到文件后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不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由审核人员在领导批示栏注明“不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意见,退回起草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送签。
二、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一)法规部门与起草部门协商后,根据该起草文本的内容、性质、意见分歧等情况,确定该文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按简易程序处理的,由审核人员在领导批示栏注明审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送签。
不按简易程序处理的,由起草部门向法规部门提供文件起草说明、政策文件依据、征求和吸收意见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审核人员在合法性审查完成后,在领导批示栏注明审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按《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送签。
(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法规部门认为该文件没有必要制定或是起草条件尚不成熟的,在领导批示栏注明审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要求其停止或暂停制定。
三、原文翻印的,按原公文处理程序处理。
四、联合发文的,由起草部门转送法规部门,并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五、如果发文内容涉密,不通过ODPS系统运行的,其纸质文件的处理程序同上。
六、规范性文件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由法规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束后形成的正式文本由法规部门在领导批示栏注明后交起草部门按原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七、未经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审核办理。






二○○六年二月十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2月13日印发
校对:法规处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