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085号  发表时间:2006/1/24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66208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6年2月13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光盘)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1月27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