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6)082号  发表时间:2006/4/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和完善,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大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贯彻好、落实好。
二、切实加强对外宣传,各地要结合当前税法宣传月活动,就消费税政策调整和完善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同时做好企业的纳税申报辅导等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税务干部职工学习政策,领会精神,区(县)国税局的培训工作由各市、州国税局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软件调试工作。
三、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消费税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做到政策贯彻落实、征收管理到位,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少征税、不征税等做法,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税。对企业采取更换名称等作法逃避税收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认真做好消费税政策调整和完善的衔接工作,对四月一日前的税款结算、欠税清理仍按原消费税政策执行,并按要求做好欠税的清理工作。
五、消费税政策调整和完善,是今年流转税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要及时解决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0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