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6)102号  发表时间:2006/4/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首先应当挂失,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包括购车单位(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联次等内容的遗失声明。
二、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需持发票遗失声明和机动车销售单位提供的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到机动车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将消费者遗失声明和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已丢失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附在重新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后面备查。
四、已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消费者,不再重新申报,但需将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报税联、遗失声明和存根联复印件送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存查。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6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