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6)111号  发表时间:2006/4/28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0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新办工业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此复。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税收 通知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7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傅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