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阿坝州林业铁合金厂等2户企业核销死欠确认申请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6)120号  发表时间:2006/4/29  有效性:有效
阿坝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原阿坝州林业铁合金厂等2户企业欠税的请示》(阿州国税发[2006]2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国税函〔2001〕82号),经审核,同意阿坝州林业铁合金厂3,459,453.43元,汶川岷江磷酸厂251,162.16元核销死欠予以确认, 同时将省局下达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一并寄送你们,请按规定转给所属基层国税机关。
此复。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8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胡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