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425号  发表时间:2006/4/3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71134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下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6年5月22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知纳税人。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光盘1套2张)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5月11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