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4)462号  发表时间:1994/8/9  有效性:失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