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油函(1990)049号  发表时间:1990/6/20  有效性: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0]39号文<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在合作油田虽已开始商业性生产,但未达获利年度之前,是否应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经研究考虑到该外国石油公司在未达获利年度以前,因不存在预缴所得税的问题,即勿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仅应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海洋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试用表)及各有关费用项目明细表和会计决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