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1)200号  发表时间:1991/1/19  有效性: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9号《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到一九九0年底已到期。根据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特点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继续按(89)国税地字第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