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1)484号  发表时间:1991/4/5  有效性: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