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2)733号  发表时间:1992/5/13  有效性: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二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