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630号  发表时间:1997/11/24  有效性:部分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传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在具体办理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电子数据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输内容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应上传(具体数据结构见附件),总局处理后下发给各地。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1998年1月1日起正式传输。
二、传输时间
各地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即传递至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IRE目录的DL子目录下;每月15日前接受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即从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目录的DL子目录下获取属于本地的数据。
三、传输方式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省级单位进行汇总,形成上报数据源文件(源文件类型为DBF文件),用ARJ应用程序压缩后,通过广域网络上报总局。
四、数据命名方式
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为例,总局下发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数据文件名为DLS2102.DBF;上报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为DLB2102.DBF。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为12位,由各地退税部门统一管理,在当年本地区范围内,用以唯一地标识每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采用打印方法,应明显地标记在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该12位数据编码的规则为:
XX(2) XXXX(4) XXXX(4) XX(2)
年 行政式划 各地自定义 项号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

附件: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类型 字段宽度 小数点位数 字段含义
1 NO character 12 代理证明编号
2 DATE date 8 开具日期
3 CPCODE character 10 出口企业代码
4 WT-CPNAME character 26 委托企业名称
5 NSRDJ-NO character 15 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6 WT-CPCODE character 10 委托方海关企业代码
7 BGD-NO character 12 出口报关单号
8 LJ-DATE date 8 离境日期
9 HXD-NO character 10 核销单号
10 CMCODE character 10 商品代码
11 CMNAME character 20 商品名称
12 CMUNIT character 8 计量单位
13 BG=QNT numeric 15 4 出口数量
14 USD-AMT numeric 13 美元离岸价
15 HT-NO character 14 委托合同号
16 YM character 4 年属年月
17 SWCODE character 10 税务机关代码
18 FLAG character 1 标志
19 SH-USER character 20 审核人
20 OP-USER character 8 操作人
21 OP-USET Date 8 操作日期
合计 243

上述字段具体含义,参见出口退税软件及相关说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上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