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0)153号  发表时间:2000/8/30  有效性:部分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
为支持和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