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397号  发表时间:2006/4/24  有效性: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45号)收悉,批复如下:
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是1998年在泰兴(属沿海经济开发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31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絮凝剂(聚丙烯酰胺)等高分子量化学原料,用于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净化及采矿和化学品加工处理领域,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期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