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478号  发表时间:2006/5/22  有效性:有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