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申报2006年(第十三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办发(2006)034号  发表时间:2006/5/1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申报2006年(第十三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6〕8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进出口税收主管部门要根据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积极与当地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并会同稽查、征管等部门,做好本地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 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抄送的拟推荐的第十三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后,应对被推荐技术中心及其所属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是否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于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及表格(见附件,下同)形式上报总局。
  三、 对已经被国家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64号公告附件),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其在2005年内,是否存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于7月15日前以文件及表格形式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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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核查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5月18日封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