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2006)179号  发表时间:2006/7/3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第16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换版的宣传、解释工作。按照总局、省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要求,销售机动车的纳税人应配备计算机及打印机自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确无能力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机动车发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纳税人宣传解释机动车销售发票换版的相关政策、代开发票的程序和手续。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机动车发票》,除按照《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成国税函[2004]第253号)的规定,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付款方(购货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数量等书面确认证明外,还应提交进货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机关在代开《机动车发票》时,应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认真进行核对,对无机动车经销资格或资料不齐的,不予代开。国税机关代开的《机动车发票》应按规定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各单位对需要代开《机动车发票》的纳税人名单要进行备案,并定期更新。要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交的档案资料。
四、国税机关代开《机动车发票》时,应同时征收税款,收取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待省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五、纳税人2006年8月1日前开具的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仍然有效,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发票》。在发票换版时,各局要认真做好未填开的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缴销工作。
六、《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及计算机、打印机的配置说明另行通知。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